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網絡文學蓬勃發展版權更需正當維護

莫言獲得諾貝爾文學獎事件,給蓬勃發展的中國網絡文學添了一把火。以晉江文學城、紅袖添香等為代表的中國網絡文學,逐步形成以版權交易為核心、專業的網絡文化產業鏈。但是,日益紅火的網絡文學也引出了眾多網絡版...
莫言獲得諾貝爾文學獎事件,給蓬勃發展的中國網絡文學添了一把火。以晉江文學城、紅袖添香等為代表的中國網絡文學,逐步形成以版權交易為核心、專業的網絡文化產業鏈。
但是,日益紅火的網絡文學也引出了眾多網絡版權問題,打著為網絡文學"維權"旗號的"另類"維權公司悄然出現,打破了網絡文學一片文學淨土。
聚焦:文學網站"被侵權" 誰是幕後推手
隨著網絡文學的蓬勃發展,晉江文學城、紅袖添香、榕樹下等文學網站設置了抄襲處理制度,並提示要求用戶不得實施侵權或抄襲行為。並且,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文學網站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適用於避風港原則。那麼,文學網站又是如何被牽扯進"侵權"泥淖的呢?
近日,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狀告晉江文學城、紅袖添香、榕樹下等文學網站作品侵權。原告戴延慶、三面向公司共同訴稱,原告戴延慶系《負劍少年遊》等書籍作者,2007年,兩原告簽訂《版權轉讓合同》,戴延慶將著作權轉讓給三面向公司。2011年8月,原告發現晉江文學等網站上署名為南國朗的《奇劍傲江湖》與《負劍少年遊》等書籍內容完全一致,遂狀告被告侵犯其著作權。
據法院審查,《奇劍傲江湖》一文自上傳至證據保全公證的1年3個月的時間內,全文僅1​​355的點擊量,並不能引起涉案網站的關注。法院認為,涉案網站建立了預防文章抄襲機制,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並且被告涉案網站在接到權利通知書後一周內刪除了涉嫌侵權的作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涉案文學網站並不存在侵權行為,那麼又為何會因"侵權"走上法庭?三面向公司究竟意圖何在?
爭議:三面向維權模式誰是唯一受益人
究竟三面向公司是一種什麼樣的維權模式?據源於紹興晚報記者的報導,三面向先收購文章作者的著作權,再以侵權為由起訴轉載文章的網站,最終獲取賠償金。
知情人士王景新表示:"他(三面向)就是把這個著作權當成一種產品在經營,包括律師費、公證費,他都是在細緻地經營,他這個公司怎麼可能是在維權呢。"
據源於通信信息報的報導,三面向公司的"維權"有一套固定的模式:先是檢索哪些網站轉載了作者文章,然後與作者簽訂合同並買斷版權,通過公證等機關保留證據,進而向相關單位發出律師函,指出侵權,要求賠償,每篇文章索賠幾千元乃至數万元不等,"相對而言,他們購買版權的費用很低,而他們因此稿獲得的賠償款,遠遠大於此數額。"
據悉,在公證的《晉江原創網作者註冊條約》關於"註冊與發文"第三條即明確規定:"本站只發原創,謝絕轉載"。"涉案作品絕大多數在上傳後即被鎖定,用戶根本無法閱讀,被告不可能從涉案作品獲得任何利益。相反,藉此類行為進行訴訟牟利的"三面向"公司,是涉案惡意行為的唯一受益人。"北京天睿律師事務所華建明律師表示。
由此可見,主動打響這次"維權"戰役的三面向公司,是此案件的唯一受益人。記者了解到,對於三面向公司這種維權行為,有人稱他們是"網絡王海",也有人罵他們是"網絡碰瓷兒黨"。對此,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認為,對法律規定的解讀應準確理解法律條文的基本含義。三面向公司打著"維權"旗號的行為,是對法律條文的斷章取義。
審判:駁回三面向訴訟請求版權需要正當維護
有業內專家表示:三面向這種維權模式,可以稱之為"知識產權濫用",屬於一種權利濫用。這種行為,繞過網站成熟的處理機制,意圖通過訴訟獲取不正當利益,不但浪費了國家司法資源,同時也嚴重影響和阻礙了網絡文學的發展。
針對網絡版權問題,新聞出版總署版權管理司司長於慈珂表示,今年《著作權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改,對網絡版權有了更加清晰的規定。在保護方面,也加入了一些更有價值的條款。而要建立更加健康的互聯網知識產權的環境,首先是與版權方建立起通暢的溝通機制,只有保持溝通的順暢,才能及時地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為了更好的維護版權,文學網站也作出一系列舉措。"大型文學網站均設置了抄襲處理制度,以期從源頭遏制侵權,"國內最大的女性文學基地晉江文學城副總劉旭東表示:"針對外部權利人在網站設置了便捷有效的維權機制,公示了具有明確操作流程的維權渠道,以使權利人獲得及時的保護和救濟。"
據悉,最終經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駁回三面向訴訟請求,認定涉案的文學網站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立法宗旨是保護著作權人的創作積極性,而不是保護著作權運作過程中的經營技巧並使之為經營者獲取額外利益。《著作權法》在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應當注意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業內專家分析表示,在中國網絡文學蓬勃發展的大背景下,合理保護、正當處理版權問題,將促進網絡文學更加健康、良性發展。

利用及時通,偷錄他人性愛影像

徐姓男子利用網路「社交工程」技術,加入被害人雅虎「即時通」的聯絡人群組,然後以駭客軟體側錄被害人與男友「網愛」畫面,一名被害人向刑事局報案,指稱她在網路和男友進行網愛過程時,有一名男子傳來訊息,表示已側錄她的影像,威脅必須重新再對他表演一次,否則就要影像公布。警方在徐嫌的電腦檔中發現六名被害年輕女子被拍下的私處影帶,平均片長約五分鐘,被害人至少有十人,徐嫌推說是被害人自願脫給他看,否認恐嚇。但仍遭警方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妨害秘密等罪嫌將他移送法辦。
法律評析
根據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分者,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而徐姓男子的行為已觸犯本條罪名;而不僅如此,因徐男係利用電腦網路犯罪,故另外違反了妨害電腦使用罪。

入侵他網竊資


國內某大學陳姓大三學生與洪姓高三學生共組駭客集團,以「XSS(Cross Site Scripting)攻擊手法」入侵國內知名網站,不但竊取該網站的個人資料,甚至還提供檔案連結,讓網友可以自由下載他所竊取的用戶資料。
牽涉法律: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
上述案例中,陳姓大學生與洪姓高中生二人,可能觸犯了:
1. 〈刑法〉第358 條「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362 條「製作電腦程式妨害他人電腦使用罪」:製作專供犯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宅男們請注意,網路交友多危機!!(轉
  知名MSN戀愛交友網站竟淪為歹徒的詐騙工具。擔任遠洋漁船船員的瑞芳鎮陳姓男子在MSN戀愛交友網站刊登部落格、電子郵件信箱與聊天帳號,徵求交友對象;歹徒冒用大學正妹照片,謊稱願意援交一夜情,誘騙陳男操作提款機轉帳近三萬元。
  警方調查,廿七歲陳姓男子平日在海上跑船二、三周,才能返回岸上休假。苦無女友的陳男,七月在MSN戀愛交友網站,發表個人部落格,留下電子郵件信箱與聊天帳號,希望獲得愛神眷顧,覓得好姻緣。不久,自稱國立大學學生「菲琳」的歹徒寄給陳男電子郵件,並附上年輕正妹照片,謊稱願意試著當朋友。歹徒還加入陳男的聊天帳號,雙方在聊天室相談甚歡。八月五日,出海捕漁的陳男返瑞芳鎮住處休假,並再度上網。歹徒騙稱為了籌錢繳學費,願外出援交。

  以為飛來豔福的陳男,五日下午依約赴汐止火車站旁提款機等候,卻接到自稱是菲琳學姐的電話,要求陳男依指示操作提款機驗明身份,陳男不疑有他,照著操作。

  隔了一會,陳男接到男歹徒的來電,自稱黑道分子,還強調,他們經營援交集團,而陳男剛才在提款機操作錯誤,導致集團價值百萬元的電腦當機。歹徒更嗆聲「想玩女人,不給錢?找死!」要陳男依指示在提款機轉帳數字29983,當存摺近三萬元轉匯至人頭帳戶,陳男才驚覺受騙報警。
法律評析
  該詐騙集團假裝要援交,利用msn交友網站誘騙寂寞男子自動上鉤,再脅迫他們用atm匯款,觸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而該詐騙集團稱「想玩女人,不給錢?找死!」,究竟是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或是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兩者區分在於:1‧前者使人心生畏怖;後者使人陷於錯誤。2‧前者之被害人明知不應交付而交付;後者則誤信為應交付而交付。

  依據案例事實,該案詐騙集團所說那句只是隨便應答,以方便行詐騙手段,而使人陷於錯誤,而使人誤信為應交付而交付,應論以普通詐欺罪。

竊取網路遊戲虛擬寶物是犯罪行為


案例事實

張光保就讀大學期間,除了功課一級棒之外,也酷愛線上遊戲,平時除了上課唸書之外,上網玩線上遊戲,讓自己置身於虛擬世界之中,盡情享受慘烈廝殺的快感,這是他學校課業之餘,最主要的課外活動,也是感到最快樂的事情。

不過,最近他在線上遊戲「地獄」中的表現,遇到了瓶頸,他在遊戲中的虛擬人物老是遭對方幹掉,讓他感到非常的挫折與鬱卒,他既不願意再多花許多金錢與時間去累積「功力」,也不願意向他人購買一些提升「功力」的虛擬寶物,他正為此事感到苦惱不已的時候,一個做奸犯科的念頭,在他的腦海中漸漸成形。

張光保申請了一個新的免費電子郵件信箱,濫發了一千封標題為『遊戲密笈,只和你分享』的垃圾郵件,給他認識或不認識的人,但是實際上該封電子郵件暗藏「鍵盤側錄木馬程式」。同樣就讀該校會計資訊系的熊勝利剛好也是「地獄」遊戲的愛好者,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下載閱讀該封垃圾郵件後,被「鍵盤側錄木馬程式」植入自己的電腦中,以致於熊勝利每次上「地獄」遊戲網站輸入自己的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時,遭到該木馬程式的側錄,並且自動透過電子郵件的系統,將該使用者帳號及個人密碼,寄送至張光保的電子郵件信箱內。

張光保因而不費吹灰之力,取得熊勝利的使用者帳號和個人密碼後,便登入「地獄」遊戲網站,輸入熊勝利的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將熊勝利所擁有的「飛刀」、「斗篷」、「力量手套」等虛擬寶物,全部都轉移到張光保在「地獄」遊戲中的使用者帳號內,變成是張光保個人的虛擬寶物。

其後,熊勝利發現他使用者帳號中的所有虛擬寶物全部都不翼而飛,立刻向「地獄」遊戲的線上遊戲公司提出申訴, 希望該公司能回復被盜的虛擬寶物。然而,該公司卻 以「為維持遊戲世界的公平性」為由, 拒絕熊勝利的要求, 該公司主張在警方破案前,該公司無法判斷熊勝利所申訴竊盜案的真假 ,因此要求熊勝利必須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 等到警方破案後,該公司才能歸還虛擬寶物。

校園性愛 被偷拍成影片PO上網(轉

學校是作學問的場所,但由於現在社會風氣開放,竟然有學生情侶們將教室當成免費賓館!網路上最近流傳一則高雄縣某一所科技大學學生的一段性愛影片,劇中有一對男女在教室裡做愛,被同學從窗外偷拍甚至還PO上網。只是當事人在教室做愛無罪,但是偷拍的人又放到網路上已觸犯妨害秘密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散播影片也同樣會觸犯到法律!

根據影片標記,事發地點就發生在科技大學的G棟六樓,由於該所科技大學校靠山,而這棟大樓位置位在校園最隱密的角落,也曾經傳出同學躲在大樓陽台上演親熱情節。
現在社會風氣逐漸開放,同校同學對這樣的事表示見怪不怪,其它院校也都曾傳出類似的事件,只是把學校當成賓館也超過了一些,親密的行為還是回家再作吧。 
法律評析
上述偷拍者已觸犯了刑法第31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另外,由於還將其PO上網路供大眾觀看,也觸犯了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此乃刑法上誹謗罪之規定,所以奉勸青年學子,千萬不要貪圖一時好玩或是為獲取網路虛幻的流量而誤觸法網

到餐廳吃飯自認不好吃,到部落格亂罵,挨告!(轉

寫美食部落格小心挨告!網友前往中壢一間新開幕餐廳消費後,在部落格圖文並陳批評菜色與服務態度不佳,結果店家罕見地對網友提出誹謗告訴。雖然網友已道歉,但其他網友紛紛撰文撻伐,指店家戕害言論自由,不排除發動抵制消費。
  轄區中壢警分局日前已受理店家報案,轉由科技犯罪專責組調查網路發文位址,將傳訊偵辦。
這起因美食評論引發的消費糾紛源於「KIKI屋」餐廳六月試賣時,二名女性消費者登門點了鍋燒麵套餐,主食幾乎沒吃,大多喝飲料聊天。老闆林佩綺說,那天沒太多客人,二人聊天到九時才離開,因此特別有印象。
  二人結帳時,抱怨餐點不好吃,林佩綺虛心表示菜色會再改善。沒想到,幾天後店內工讀生反應,網路上出現不利該店的部落格留言,她判斷就是當晚那二位女客所為,並懷疑不公正的美食評論是同業惡性競爭,才在網路散播不利謠言。
  該部落格並非專寫美食,屬一般的網路日誌,部落格主用「遊記」敘述方式,圖文並陳評價餐點,並提出待改善的服務態度等,用詞多為「普通」、「味道淡」、「回流率應該不高」之類。林佩綺說,當初用詞更激烈,是事情鬧大,內容才稍做修飾。
  有網友質疑店家侵害言論自由,林姓被害人澄清說,不干涉網友評論,主因是部落格主未經她同意,便逕自拍照上網散布。事後她接到恐嚇電話,懷疑當初發文的人動機不單純,才提出告訴,保護自身權益。
  她強調,這起誹謗與恐嚇告訴只是單一個案,絕非針對廣大消費者,也歡迎消費者在網路上評價。據了解,最早發文的部落格主已發文道歉,希望店家原諒,別讓她吃上官司。「KIKI屋」門口貼有兩張斗大的公告,註明:「請居心不良顧客勿光臨」、「勿聽信網路謠言,一切皆由恐怖分子自導自演」,不明究理者以為店家謝絕消費。詳細詢問才知網路言論,掀起意想不到的糾紛。
法律評析
  該兩名顧客在餐廳用完餐之後,涉嫌在部落格指涉菜色不佳,及服務生態度不佳等。單純的中性或委婉的評論並不會觸法,然而若該案部落客涉嫌在網路評論:「這家店的菜色,簡直不是給人吃的」、「哇!這家店的服務生長得醜之外,個性也是很沒禮貌,態度好差喔!他的臉本來就很醜,現在擺臭臉更醜!」……類似等謾罵性的字眼,或其他足以貶抑他人人格的字眼,皆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而若他誹謗的目的在於使那間餐廳的生意受到影響,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散佈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而若部落客認為自己的言論是中肯的,將來若不幸被告,將來在法庭攻防時,可以主張刑法第311條規定的情形:「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ㄧ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由法院依自由心證做判斷。

網路罵人「綠妓」,成立公然侮辱(轉

男子黃姓嫌犯在電子佈告欄PTT站上張貼文章指稱,「我只能說藍正妹絕對比這幾個綠妓正太多」,遭綠正妹林姓被害人控告公然侮辱,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黃某玩弄文字、侮辱林女,依公然侮辱罪判他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2萬元;仍可上訴。
  31歲的黃某昨不在家,無法得知其回應,大樓管理員表示,黃某很少回家。判決書指出,去年九月間,一名以「freemanlex」為帳號者,在PTT電子佈告欄上,以「綠正妹有市場嗎?」為題發表文章,提及當時常在民進黨活動出現的「綠正妹」部落客等語,並設置連結供人瀏覽林女照片。黃姓男子看到這個討論話題後,即回應「我只能說藍正妹絕對比這幾個綠妓正太多」等詞,遭到林女控告公然侮辱。
  黃男強調他說的「綠妓」,並非有意毀損他人名譽,而是表達「綠色的藝妓」之意,是指唱歌與跳舞的藝妓。法官認為,黃某為美國舊金山州立大學畢業,受高等教育,「綠色藝妓」是卸責之詞、玩弄文字,犯後態度不佳,判他拘役20天。
法律評析
  黃某涉嫌在電子公佈欄上回應說:「我只能說藍正妹絕對比這幾個綠妓正太多」,以政治傾向的意識形態再加上物化女性的言語來評論林姓被害人所領軍的「綠正妹」團體。
  在教育部國語辭典【妓】字的解釋是:「古代稱以歌舞娛樂賓客為業的女子。歌妓、藝妓 △伎今則專指賣淫的女人。娼妓、雛妓。」如果黃姓男子真的稱呼綠正妹為藝妓,為了避免誤會可以以「綠伎」稱呼「綠正妹」,此誤會是可以避免。
  因為「妓」在客觀上,為從事賣淫行業的女子,在當今性工作尚未合法之前,社會上普遍還是無法接受她們的。而以此暱稱來稱呼沒有從事相關工作的女性,確實有足以貶抑他人人格之嫌。縱使男子事後辯稱是事後打錯字,但他當時打錯字的心態若仍然抱持:「反正『妓』有兩個意思,網友認為哪個意思都沒差。」仍然有間接故意。
  因為網路是可以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的公開場合,而且黃男除了罵「綠正妹」為「綠妓」外,尚沒有其他情事陳述,所以不該當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而應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